为了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全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一、报入户口:
1. 当年新生必须在入学报到后十五日内报户口,逾期责任自负。如当年未报而第二年要求报入的,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向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
2. 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入的教职工,持“人事调动通知书”及校资产处出具的集住
房证明;
3. 报子女出生户口:
(1) 持结婚证书;
(2) 女方在校工作,男方不在校工作需出具男方户口原件;
(3) 男方在校工作,需校人事处出本校教职工的证明及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允许出生证明。
二、迁出户口:
1. 毕业学生持江苏省教育厅的《就业报到证》;
2. 其它原因的学生按教务处《通知》和《决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 教职工持人事处的《人事变动通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 新分住房的教职工持资产处《住房证明》。
三、户口借出:
1. 凡是办理结婚、买房、贷款、报名考试等可以借出户口原件;借户口原件时需出
示本人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
2. 户口原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原始档案资料,外借时具有相当严肃性。户口原件借
出必须十日内归还,并交纳一定的归还诚信款(押金)。
3. 逾期不归还者:
(1) 诚信款(押金)不退还;
(2) 不归还前不办理与户口相关的一切手续和事项;
(3) 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自负。
保卫处
2006年1月1日 |